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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2 丨 阅读次数:2222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有关企业: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附后)已明确对于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用于出租的居住性用房建设适用标准。各地要区分不同类型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租赁住房所要执行具体标准规范,并严格把握非居住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条件,确保居住安全;要加强建设适用标准实施指导,支持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合理增加住房的服务功能,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提升集中式租赁住房居住品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建设指南等,及时总结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相关经验和问题。省厅已启动《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T13-152-2012)修编工作,将进一步调整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内容和配套设施,满足其基本功能需求和品质要求。
各地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厅住房保障处、科技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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